海財經·證券導報11月18日訊(記者 康景林)2022年11月18日,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就做市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至2022年12月3日。
公開征求意見的做市業務規則包括:北交所《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細則》和《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指引》,海財經·證券導報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梳理。
北交所做市商需要滿足的資質
《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做市交易業務需經證監會核準。根據本次征求意見的北交所做市交易業務規則,經證監會核準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北交所會員,可以在北交所開展做市交易業務。具備相應資格的會員與北交所簽訂做市協議并開通做市交易權限后,可以備案為特定股票做市。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由符合條件的做市商自行選擇做市標的
北交所混合交易的實施范圍覆蓋北交所全部上市公司股票,由符合條件的做市商自行選擇做市標的。
做市商可以在通過在北交所市場參與公開發行、定向發行、二級市場交易(包括競價交易、大宗交易等)的方式獲取庫存股,也可以使用公開發行上市前從新三板市場獲取的庫存股。未來,北交所還將進一步研究拓展包括借券在內的做市商庫存股獲取方式。
北交所做市商參與交易的原則
北交所是在競價交易基礎上引入做市商實行混合交易制度。做市商作為一類負有持續雙向報價義務的特殊投資者參與交易,和普通投資者在競價交易中享有同等的交易權,所有訂單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在北交所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和普通投資者訂單類型相同,系統在撮合成交時不區分做市商訂單和普通投資者訂單,做市商和做市商、做市商和投資者、投資者和投資者之間均可成交。
做市商在北交所開展做市業務需履行的報價義務
做市商在北交所開展做市業務,在報價數量、報價價差、報價時長、服務期等方面需滿足一定條件,特殊情形下相關義務可以豁免。
一是有效報價數量:做市商在買方向、賣方向上的累計申報最低數量應均不低于1000股。
二是有效報價價差:要求連續競價階段做市商的有效報價價差不高于2%,集合競價階段不高于3%。
三是有效報價時長:每只股票的開、收盤集合競價參與率應分別不低于50%、70%,連續競價階段符合規定的做市報價時長應當不低于連續競價交易時間的90%;連續競價期間做市商成交后報價不符合有效報價要求,但在2分鐘內恢復有效報價的,補充報價時間納入參與率計算。
四是做市服務期要求:做市商為北交所股票提供做市服務的,不設做市最低期限,但主動退出為特定股票做市后,6個月不得申請重新為該股票做市;主動退出為所有股票做市后,1年內不得再申請為任意一只股票做市。
五是特殊情形下的做市報價義務豁免:發生最優價為漲跌停價情形、股票處于盤中臨時停牌期間、股票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內且做市商為獲授權的主承銷商的,免除雙向報價義務;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最低報價數量要求的,免于履行賣出報價義務,但應在次一交易日恢復雙向報價。此外,發生涉及股票退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或系統升級導致做市商無法繼續履行報價義務的,北交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或市場情況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報價義務。
北交所做市制度與新三板做市制度的差異
北交所和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主要差異在于基礎交易方式不同。新三板采用傳統競爭性做市制度,每只股票必須有兩家以上做市商,且投資者只能和做市商成交,成交價格為做市商報價。北交所是在競價交易基礎上引入做市商實行混合交易制度,不對單只股票的做市商數量做硬性要求,做市商和普通投資者交易權利相同,成交價格通過競價方式產生。同時,基于基礎交易方式及市場流動性的差異,北交所和新三板在做市商報價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要求也存在一定差異,以契合不同市場特點、滿足市場交易需求。
新三板做市商未取得北交所做市資格的,做市商可以申請將持有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進行后續處置,也可以不申請劃轉,待未來取得北交所做市資格后繼續為其做市。
據了解,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同時,北交所向市場發布了技術接口文檔,組織市場參與各方全面開展技術準備工作。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北交所將根據意見反饋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履行有關程序后發布實施。規則發布后,將做好市場動員及培訓、交易權限開通、技術系統通關測試等準備工作,爭取盡快上線做市交易業務。
北交所開市以來,上市公司數量穩步增長,公司業績增長穩健,投資者數量、結構持續優化,市場各方積極參與,為進一步優化交易機制創造了條件、奠定了基礎。北交所在競價交易的基礎上引入做市商交易,有助于增加市場訂單深度,降低投資者交易成本,改進交易定價功能,活躍市場交易。
據悉,北交所將在做好相關反饋意見的收集評估、吸收采納等工作后,適時發布相關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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