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財經·證券導報10月8日訊(記者 洪佳佳)為貫徹落實《海南省穩經濟助企紓困發展特別措施(2.0版)》,幫助海南企業盡快擺脫困境、恢復發展,規范自貿港基金助企紓困股權投資行為,近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助企紓困股權投資實施細則》提出,由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貿港基金”)安排5億元專項資金(以下稱“助企紓困基金”),用于助企紓困股權投資。
助企紓困基金主要支持省內重點產業、重點園區發展及重大項目建設,支持海南省內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嚴重、愿意以企業股權進行融資,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產品市場需求旺盛,技術具備明顯競爭力,有業務增長空間。除階段性資金短缺外,已具備復工復產的其他條件。近三年(設立不滿三年的,按設立之日起計算,下同)企業未受過行業主管部門、稅務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情形可豁免);近三年企業及同一實控人名下其他關聯企業在政府資金申請、企業融資等方面無造假、逃避債務等失信行為記錄;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紓困子基金管理人也須滿足本條件。有明確的投資退出方式。對海南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屬相關產業鏈中的基礎性、關鍵性核心企業。
助企紓困基金可通過直接投資或參股紓困子基金的方式對紓困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其中,助企紓困基金直接投資包括:持有單個企業的股權比例原則上不超20%且不成為單一大股東;對單個企業的投資期限不超過3年,投資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延長,每次延長不超過1年,最多延期2次。助企紓困基金參股紓困子基金的,對紓困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資。助企紓困基金參股的紓困子基金持有單個企業的股權比例原則上不超20%。助企紓困基金參股紓困子基金的,對單個紓困子基金投資期限不超過5年。
風險防控方面,助企紓困基金投資期間被投企業不得違反以下規定,否則助企紓困基金有權提前退出:紓困投資款只能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成本支出或償還到期債務。紓困企業控股股東、實控人及關聯方不得在助企紓困基金投資期間轉讓股權、挪用資金。紓困企業控股股東、實控人須優先保障助企紓困基金的退出。助企紓困基金參股的紓困子基金應在自貿港基金決策通過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子基金產品備案,在決策通過之日起3個月內投出項目。
鼓勵措施方面。一是助企紓困基金投資期間,鼓勵被投企業股東、子基金出資方或其他投資者購買自貿港基金所持企業股權或基金份額。在同等條件下,被投企業股東或子基金出資方優先購買。經自貿港基金同意,投資之日起3年內(含3年)購買的,以自貿港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購買的,以自貿港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3年起按照轉讓時1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根據同股同權原則按當時市值確定。二是自貿港基金參股的其他子基金在本細則發布后投資紓困企業名單中企業的,按投資金額的2倍認定為返投海南金額。三是對自貿港基金股權投資紓困工作給予適當的年度績效考核獎勵。
關鍵詞: 助企紓困 專項基金 股權投資